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97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綦兴,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凤凰一区12号楼1-4-1。
法定代表人:*开明。
委托代理人:杨娅,公司员工。
第三人: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大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苏位,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覃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