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6民初3948号
原告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协议》,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推广费用。被告已支付12.5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40万元,被告辩称同意支付该笔费用,但被告并未及时支付,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8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800元,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故原告有权主张该两项费用;至于律师费的金额,根据相关律师收费标准,本院酌定为23000元;保全担保费按实际支出为800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承担利息损失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在以下内容中予以认定处理。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期,双方应另行协商并订立协议。甲方产品通过乙方推广平台付费推广,推广方式为CPC,即手机/移动终端用户主动点击、下载或激活甲方产品为有效数据。本协议在合作期间内可反复适用,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乙双方每次合作产品投放、推广事宜另行签订《信息服务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单》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甲方按照《信息服务单》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甲乙双方每次合作签订《信息服务单》,甲方根据乙方每月执行《信息服务单》的情况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结算总金额以双方电子邮件确认的《信息服务单》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包括乙方不能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正当执行推广、投放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全部及附件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内容。此后的履行期间,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推广费用共计54万元。原告则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4月10日陆续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2.5万元。但被告仅于2020年2月25日支付了2019年12月份的12.5万元推广费用,未支付其余的推广费用。2020年6月初,原告与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该案一审、二审(若有)、执行(若有)阶段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0元等内容。原告并提交发票,证明其已支付律师费35000元。2020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即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关于被告尚欠的推广费用,根据原告已开票的金额,原告主张为4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4日,之后的暂时不主张;律师费35000元,是根据广东省的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00元。被告则表示,本案不属于借款,不应支付利息;对于律师费,应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标准收费;因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一、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费用40万元;二、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800元;三、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3000元;四、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损失800元;五、驳回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3元,合计6628元,由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6446元。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坤舟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书记员司储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