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0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奈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2层1253。
法定代表人:**,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奈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3000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奈学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338103.64元的财产。东信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信公司已与奈学公司达成和解,东信公司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奈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338103.64元的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