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26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微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269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意园四区3号楼三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汉科技有限公司、源**(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896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汉科技有限公司、源**(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9,970.29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