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0896号
原告: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26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269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意园四区3号楼三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汉科技有限公司、源**(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合计5,025元,由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