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02民初3242号 原告:深圳市今时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0146U,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9809H,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92。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今时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时公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诉被告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时公司和东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合同价款5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395元,以上总计5339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系原告二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提供相关网络广告投放服务,服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合作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原告方工作的认可,后被告又与原告二即总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了《广告投放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二发布被告及其所有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的广告、提供管理优化运营服务。服务期限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服务结東之后通过核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方付款50000元合同价款,但是原告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付款均未果。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尚未付款金额无异议,公司已经按照原告提供的账号等信息开具了网上电子承兑汇票,故原告对利息的诉请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启信宝工商信息查询单、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广告、广告投放采购合同、短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今时公司是东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月1日,原告今时公司(乙方)与被告中集公司(甲方)签订《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合同书》,约定,合作周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包括广告投放、广告内容审核投放优化。合同含税总额25000元。合同执行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没支付合同总价25000元。合同期间,乙方应及时确认回款。乙方账户银行为招商银行。甲方支付费用中已含税,甲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同时约定乙方开银行和账户。同年1月21日,中集公司(甲方)与东信公司(乙方)签订《广告投放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甲方及其所有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的广告。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管理优化运营服务。合同执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间,甲方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下达投放任务(订单),按双方签字盖章方式确认采购订单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合作期内甲方的媒体投放不设保底量,具体以投放任务清单标注的单价和清单累计数量进行结算。本合同约定合作期内投放均需定向全国投放。本合同总价上限为23585元,此金额为合同预估金额上限,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将根据甲方项目实际需求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未达到预估金额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作金额以具体项目结算为准。每三个月定期结算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付款资料后60日内向乙方付款。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费用金额的0.3%支付延期履约金直至欠款全部结清。合同签订之日为生效日。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广告投放服务。服务结算后,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以50000元电子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今时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被告将款汇入广发银行账户,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新的账户信息向原告开具了电子承兑汇票。因原告未开通该账户网上电子承兑汇票业务,未进行兑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与二原分别告签订的《微信朋友圈广告投放合同书》和《广告投放采购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服务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50000元,虽然被告开具了电子承兑汇票,但是原告没有进行承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5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3日按照日0.3%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95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支付了票面价值50000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原告因自身原因没有进行汇款确认和承兑,责任在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95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今时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今时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深圳市今时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80元,被告被告宝鸡中集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信息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山西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 审 判 长  白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