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980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31938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4999.8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37516.53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7060.62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122.82元;另将执行费455.9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005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