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03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980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友谊国际大厦写字楼**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324984835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5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98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市兽游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二个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并依法在上述银行账户中扣划得款175.82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125.8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