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539号
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57321F。
法定代表人:李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C15#楼1单元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20108A。
法定代表人:刘翔,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静
书记员 汪涛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