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831号
原告: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状元中路F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0177189D。
法定代表人:罗照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5-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20108A。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以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宣城市睿联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