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12民初134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大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红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