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97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綦兴,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路凤凰一区12号楼1-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大门左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苏位,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遵义绿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