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麦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321民初189号
原告: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大门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1435085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麦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遵南大道中段西侧保利未来城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3514444。
法定代表人:唐之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园林公司)诉与被告遵义麦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开,被告麦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429600元,违约金388736元(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以工程款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2017年11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同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为麦巨公司实施“未来城市游乐园游乐项目基础及附属项目工程”,工程分为一期、二期,其中二期工程总价款3829600元。二期工程全部完工后,因麦巨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麦巨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承诺,对尚欠原告的二期工程款28296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429600元,剩余4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时支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可时至今日,二被告只在2017年8月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尚欠2429600元。二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因以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偏高,请求按月息2%计算,特依法提起诉讼。
麦巨公司、***辩称,欠工程款是事实,金额以承诺书为准。但欠款主体应当是公司,***是公司股东之一,该项目的管理人,代表的是公司,不应当由***个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对证据所发表的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6年4月14日,麦巨公司与绿地园林公司签订《未来城市游乐园游乐项目基础及附属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绿地园林公司承建了麦巨公司发包的“未来城市游乐园游乐项目基础及附属项目工程”,合同工期34天,即从2016年4月12日至5月15日。***以麦巨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施工合同上签名。工程完工后,麦巨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绿地园林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建设单位麦巨公司***因为拖欠绿地园林公司工程款,现郑重承诺如下:1、于2017年2月30日之前将工程一期欠款全部支付给绿地园林公司,金额为547218元;2、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支付二期工程欠款给绿地园林公司,金额为200万元;3、剩余欠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对水上乐园进行整改后支付429600元;4、剩余尾款待麦巨公司2017年水上乐园闭园后无质量问题,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5、在此期间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施工单位的所有经济损失等内容。后经绿地园林公司催收,麦巨公司在2017年8月分两期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未来城市游乐园游乐项目基础及附属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麦巨公司与绿地园林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麦巨公司尚欠绿地园林公司工程款2429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绿地园林公司请求由麦巨公司支付工程款242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绿地园林公司请求由麦巨公司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结合麦巨公司向绿地园林公司作出的承诺,本院亦予以支持。绿地园林公司请求由***承担本案责任,因施工合同的双方是绿地园林公司和麦巨公司,***是以麦巨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行为应当是代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麦巨公司享有和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遵义麦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29600元及违约金(其中160万元从2017年3月31日起、4296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40万元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遵义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5元,由遵义麦巨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代志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