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清镇锦尚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036号
原告:贵州清镇锦尚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大星村望城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3807396。
法定代表人:张德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松,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6)1单元24层4号,法定代表人:夏进。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法定代表人:翟万全。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丽源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李明剑。
第三人:六盘水康博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两河新区东西二号路,法定代表人:周灿。
第三人:文开元,男,1965年4月0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第三人:刘青,男,1985年07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
第三人:辛国虎,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第三人:熊庆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贵州清镇锦尚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丽源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六盘水康博木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文开元、刘青、辛国虎、熊庆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限原告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贵州清镇锦尚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瑜
人民陪审员  黄河涛
人民陪审员  冯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肖昌培
书 记 员  龙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