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693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单元2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240G。
法定代表人:夏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洪,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曾某,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郑某某,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1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田 俊
人民陪审员 薛宝兵
人民陪审员 唐亚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钱灵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