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240G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6)1单元24层4号。
法定代表人:夏进。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威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414元,执行费911元
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867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履行了122000元后剩余部分未按时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已采取预冻结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线下调查已委托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户籍所在地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回复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于2021年12月4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律师调查令、自诉、审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恢2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虎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