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园区富强东路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仪,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栋(16)1单元24层4号。
法定代表人:夏进。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前付130万元;2021年8月19日前付20万元;2021年9月19日前付清本案所有应支付的剩余款项。二、在二被执行人支付完第一笔1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3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易
书记员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