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现拘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309515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9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债权、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2017年10月17日到水城看守所提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现在什么财产也没有,只有百花苑这片土地,但该土地已被以前涉及到水城县人民法院的系列案件查封,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只有待该土地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