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1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水城县税务局退休职工,住钟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水城县,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309515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738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债权、无房产,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是车辆在什么地方,无法找到,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碧不能提供车辆的线索,找不到车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9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