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兴支行申请执行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黔六中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兴支行,住所地:六盘水钟山中路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3058146K。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训发,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贵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3095158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13号2单元4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89775W。
法定代表人*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花鸟市???片区46栋602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四居点。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兴支行申请执行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合计307.1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水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即位于水城县双水开发区的面积4080平方米的土地(证号:水国用字第0557号)。经本院与水城县人民法院协商后,将以上抵押土地交由水城县法院统一处置。上述土地经水城县人民法院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最后一次即第三次流拍价为9531764元。三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就该土地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认为该土地现有价值已远超过其债权,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另,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判定:被告贵州烽凌投???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对以上债务(抵押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在抵押物价值已远超申请人债权及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启动对其它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同时对被执行人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