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298号
原告:黔东南州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建森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169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钰龙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铁龙路龙泉雅园7栋11楼1101。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东南州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钰龙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黔东南州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州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生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