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平安成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终8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平安成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电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第4幢A单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317004050R。
法定代表人:李荣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生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七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08547。
法定代表人:陈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平安成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平安成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苗
审判员 程亚娟
审判员 温占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姚瑞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