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3597号

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哲卉,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李新明。

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林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新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元,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原告桂林市成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