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91民初2254号
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牟宗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国香,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铸,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雪青,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山东新友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宗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蕴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