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08547(1-1)。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林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与佛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0058T。
法定代表人:蒋伟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龙客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7610元(其中支付货款280000元,违约金4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43元,案件受理费286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