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瑶,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电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08547。
法定代表人:陈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辉,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丹妮,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成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为2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