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孟仲季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华巷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9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倍的标准自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5042元、保全费3662元、执行费838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五辆、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纳入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文
审判员 黄子飞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