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孟仲季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6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申请人:***,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瓮安县。、
申请人:粟朝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瓮安县。
申请人:高华平,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申请人:王永生,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贵州孟仲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项**。
被申请人:谢钢,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崔照安,男,195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永生、贵州孟仲季园林有限公司、谢钢、***、崔照安、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1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