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华巷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9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倍的标准自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5042元、保全费3662元、执行费8387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7091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 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