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银花巷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少恩,贵州风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林,男,瑶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瑶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勋余,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2018)黔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园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鸿雁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雷 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露
书记员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