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9号
申请人:***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后巷路33号浦上小区10号楼2层09店面。
法定代表人:赖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灯,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魏真,院长。
被申请人: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25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彪,董事长。
***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委托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健康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的协议、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给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的《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省二院体检系统项目改造有关事宜的请示》(易家健康文(2018)3号);对由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安装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易家健康管理体检系统》软件界面进行拍照、录像等,对相关源程序、目标程序进行下载、提取、复制、封存等;对安装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服务器上的***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健康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进行下载、提取、复制、封存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健(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调取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委托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健康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的协议;
2.调取《易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省二院体检系统项目改造有关事宜的请示》(易家健康文(2018)3号);
3.对安装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易家健康管理体检系统》软件界面采取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4.对安装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易家健康管理体检系统》软件相关源程序、目标程序采取下载、提取、复制、封存等证据保全措施;
5.对安装在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服务器上的《健康管理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进行下载、提取、复制、封存等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晓如
审判员 吴旭华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伏秋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