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2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橡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蛮坡欣歆园小区H幢1单元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亚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观溪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夏暘淞。
申请人贵州橡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价值同等的车辆及车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郑亚军、王某、袁某、邹某、国某、周某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袁某所有的位于蛮坡世纪园二期A组团B幢1单元6层2号的房屋一套;查封王某所有的位于南明区凤凰路115号2单元1层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周连波所有的位于金阳南路景怡东苑西区3号楼1单元7层2号的房屋一套;查封邹旭所有的贵A×××××车辆一辆;查封国安所有的贵A×××××车辆一辆;查封郑亚军所有的贵A×××××车辆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或同等价值的车辆及车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