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异308号
异议人:***,男,苗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橡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3096969XF,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蛮坡欣歆园小区H幢1单元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64277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观溪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
本院在执行贵州橡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6月15日以原案件(2016)黔01执193号仲裁裁决案中的查封时效已过,自愿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孙雪梅
审 判 员 毛 丽
审 判 员 张世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肇星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