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寻民初字第137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6日生,住云南省寻甸县。
被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寻甸县倘甸镇马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彝族,住云南省寻甸县。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生,住云南省寻甸县。
被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云南省寻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而原告迟迟未履行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