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259号
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马街村。
法定代表人:邓自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8091359W。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浩,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村金所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系街道办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MBOL283609。
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金所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正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代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