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云7101行初6号
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撤销,丧失被告主体资格,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需变更被告为昆明市人民政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寻甸三联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林
审判员***
审判员龚袭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