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01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会所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5145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201067740337K。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201067739707G。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186564.86元,申请执行费2698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登记有2013年注册的贵B×××××五菱牌汽车一辆以及位于XX区门面一个,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登记有位于XX区门面一个,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为44617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仅要求其履行20000元,被执行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执行完毕处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登记手续,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车辆老旧,价值不大,不要求处置,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上述门面登记手续,但经申请执行人实际查找,未能找到上述门面的具体坐落,经本院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不知晓其名下登记有门面也不知道上述门面的具体坐落,故上述门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大湾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2020年6月17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黔0201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对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包俊
审判员龙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