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民申18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会所*****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0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再审申请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渝黔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扣款说明》,申请人扣留部分工程款,要求***“缴纳税收后拿税票及完税证明交回公司当日,公司一次性返还所扣留的税收款项”。而***没有完成缴纳该工程产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故申请人不应当将扣留工程款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扣款说明》中的“税收”是否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经查,渝黔公司与六枝交通运输局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了六枝特区中寨至靛岗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2016年5月由六枝特区审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审计结束,审定工程结算价为5020675.7元,该工程已按审定的结算金额全部开足发票;六枝特区地方税务局也出具了证明,其内容为,渝黔公司承建的六枝特区中寨至靓岗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500万元,税款全部由六枝地方税务局委托业主方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代征代缴并出具了相应发票。渝黔公司认为,根据其给***的《扣款说明》“渝黔公司于2012年12月,从六枝特区交通运输局中寨至靓岗通村公路水泥硬化项目工程进度款中扣留管理费75000元,税收费310000余元,待工程办理决算后按实际金额计算管理费;所扣税收款待实际项目实施人***缴纳税收后拿发票及完税证明交回公司,公司一次性返还所扣留的税收款项”,申请人认为因***没有完成缴纳该工程产生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故不应将扣留工程款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纳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规定,企业所得税并非按照工程项目征收,申请人要求***缴纳工程项目所得税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扣款说明》主张印花税由***承担,缺乏依据。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推定《扣款说明》上的“税收”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二审判决对该争议问题的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综上,渝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周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