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01民初2074号
原告:**,男,穿青人,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419878。
被告: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会所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514585。
法定代表人:袁加万,公司经理。
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人民政府,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司彬,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该镇副镇长。
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大箐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男,彝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
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胡涵,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委员。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钟山区大湾镇大箐社区村民委员会、钟山区大湾镇幸福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