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2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6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48元。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经反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贵A×××××、贵A×××××两辆汽车及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