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有业务关系。2006年6月至2008年2月期间,***多次出具借条向***借款,其中部分借条上加盖了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就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其中100000元的利息,并由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借款中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2011年5月4日、2011年6月23日分三次共计向***偿还借款30000元。据此,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该公司为其归还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告***对其向***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由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代***偿还了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借款30000元,该公司据此取得了对***的追偿权,双方由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关于“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对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付债务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代***偿付该借款后,是否及时提出追偿主张,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该款利息3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辩称该借款系因原告的工程产生,应由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意见,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偿还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负担。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笔借款是用于被上诉人的工程,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归还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30000元。我院(2010)遵市法民三终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由***对其向***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由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该调解协议,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分三次向***履行了代偿义务。连带责任的承担者代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即取得了对***的追偿权。贵阳园景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还30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持该款用于被上诉人的工程,该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上诉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