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90号
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合肥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