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沈阳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54.00元,退还其77.00元。保全费16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