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沈阳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9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54.00元,退还其77.00元。保全费16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