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422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茗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六盘水茗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种植款人民币17471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12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标的余款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3.本院在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的房管、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一间,本院已经以执行标的为限依法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处置。
5.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影响债务履行人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属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因该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2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