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初126号
原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鸿基景苑23楼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博纳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博纳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