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黔0403执保99号
申请人: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鸿基景苑23楼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9171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870963902。
法定代表人:郑军。
申请人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9423.61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用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529423.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开始执行时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