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5632号
原告: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凉水井。
法定代表人:令狐荣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金伟,贵州雷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6号鸿基景苑23楼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海。
原告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