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贵州万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代码:91520100722191718K。
法定代表人:王万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上诉过程中,不能亲自出庭参与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喻应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