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1646号
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668.33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668.33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安琪
法官助理 苏子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