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16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668.33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案号为(2021)黔0123执保37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绿之梦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执行案号为(2021)黔0123执保373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朵芳阁桃源河酒店、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安琪
书记员(代)  苏子珈
false